俄罗斯联邦的强制医疗保险
联邦法律
(本联邦法适用特点 - 2019年12月2日第399-FZ号、2020年12月8日第430-FZ号、2021年12月6日第405-FZ号、2024年10月29日第369-FZ号联邦法)
论俄罗斯联邦的强制医疗保险
2010年11月19日国家杜马通过
2010年11月24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邦法的调整对象
本联邦法调整与实施强制医疗保险有关的关系,包括确定强制医疗保险对象和强制医疗保险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依据、实施保障、与非劳动人口强制医疗保险保费缴纳有关的关系和责任。
第二条 强制医疗保险的法律依据
1.强制医疗保险立法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础,包括2011年11月21日第323-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保护基本原则》、1999年7月16日第165-FZ号联邦法《关于强制社会保险基本原则》、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与强制医疗保险有关的关系也受到俄罗斯联邦其他监管法律法规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其他监管法律法规的管制。
(经2012 年 12 月 1 日第 213-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2.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本联邦法不同的规则,则适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的规则。
2¹ . 国家间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作出的决议,如果其解释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则该决议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受执行。这种矛盾可以按照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方式确定。
(部分补充 - 2020 年 12 月 8 日第 429-FZ 号联邦法律)
3.为保证本联邦法的统一实施,如有必要,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发布相关说明。
第三条 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为了本联邦法的目的,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强制医疗保险——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建立的法律、经济和组织措施体系,旨在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在地区强制医疗保险计划内以及在本联邦法规定的基本强制医疗保险计划内,由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出资,向被保险人免费提供医疗服务;
2)强制医疗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与保险事故发生有关的保险风险;
3)保险风险——预期发生的事件,该事件发生时需要产生费用以支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
- 保险事件是指已经发生的事件(疾病、受伤、被保险人的其他健康状况、预防措施),在发生该事件时,被保险人将受到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保障;
5)参加强制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由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义务;
6)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缴纳的强制性费用,本质上是非个人性的,其目的是确保被保险人获得保险的权利;
7)被保险人——根据本联邦法享受强制医疗保险的个人;
8)强制医疗保险基本计划——是国家保障公民免费医疗的计划的组成部分,它确定了参保人员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免费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规定了地方强制医疗保险计划的统一要求;
9) 地区性强制医疗保险计划——是国家保障公民免费医疗的地区性计划的组成部分,确定了被保险人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免费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符合强制医疗保险基本计划的统一要求。
第四条 强制医疗保险实施的基本原则
强制医疗保险实施的主要原则是:
1)利用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保证在地区强制医疗保险计划和基本强制医疗保险计划(以下也称为强制医疗保险计划)框架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提供免费医疗服务;
2)在保险覆盖面与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相当的基础上,保证强制医疗保险财务体系的稳定;
3)投保人有义务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数额缴纳强制医疗保险的保险费;
4)国家保障被保险人在基本强制医疗保险计划框架内履行强制医疗保险义务的权利,无论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如何;
5)创造条件,确保在强制医疗保险计划框架内提供的医疗服务及其质量;
6)强制医疗保险对象和强制医疗保险参加者在强制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中的代表比例应相等。
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在强制医疗保险领域的权力
第五条 俄罗斯联邦在强制医疗保险领域的权力
俄罗斯联邦在强制医疗保险领域的权力包括:
1)制定和实施强制健康保险领域的国家政策;
2)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组织强制性医疗保险;
3)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对象范围;
4)制定强制医疗保险保险费率和强制医疗保险保险费征收程序;
5)批准强制医疗保险基本方案和地方强制医疗保险方案的统一要求;
6)制定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向地方强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发放、提供和支出补贴的程序;
7)规定强制医疗保险对象和强制医疗保险参加者违反强制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责任;
8)组织管理强制医疗保险基金;
9)确定强制医疗保险领域信息系统组织和信息交互的一般原则,保存被保险人信息的个人记录和被保险人医疗保健信息的个人记录;
10)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权益保护制度;
11)按照强制医疗保险基本计划的统一要求,为参保人员提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或联邦执行权力机关行使创建职能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下属医疗机构)提供的专科医疗服务(包括高科技医疗服务)提供财政支持。
(补充条款 - 2020 年 12 月 8 日第 430-FZ 号联邦法律)
第六条 俄罗斯联邦在强制医疗保险领域的权力移交给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实施
1. 俄罗斯联邦在强制医疗保险领域的职权,由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包括按照本联邦法规定的要求,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境内组织强制医疗保险,具体包括:
1)批准符合基本强制医疗保险计划统一要求的地区性强制医疗保险计划,在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拨给地区性强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的限额和补贴范围内,在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境内实施基本强制医疗保险计划;
2)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授权的联邦执行权力机关批准的医疗保险组织强制医疗保险规则(以下简称强制医疗保险规则),批准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对强制医疗保险提供财政支持的差别人均标准(以下简称差别人均标准);
3)为无工作的公民办理投保人登记和注销登记;
4)管理通过支付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非劳动人口强制医疗保险保险费而获得的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收入;
5)对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进行检查和审计;
6)按照基本强制医疗保险计划的统一要求,对在强制医疗保险单签发地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外接受医疗护理的被保险人提供财政支持,但按照本联邦法第5条第11款规定提供财政支持的医疗护理除外;
(经2020 年 8 月 12 日第 43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7)保障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公民的强制医疗保险权利;
8)以被保险人统一登记簿区域部分的形式保存被保险人信息的个性化记录,以及被保险人医疗保健信息的个性化记录;
9)维护强制医疗保险方面的记录。
2.对俄罗斯联邦主体履行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移交的职权所产生的支出义务,通过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向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提供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3.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领导人(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国家权力执行机关首脑),在行使本条第一部分规定的职权时:
1)根据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组织实施移交的权力的活动;
2)按规定方式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