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税法典——个人所得税(第207-233条)
第207条 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本章以下称为纳税人)是指属于俄罗斯联邦纳税居民的个人,以及从俄罗斯联邦境内获得收入但不是俄罗斯联邦纳税居民的个人。
2.除本条
规定外,纳税居民是指连续12个月内实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至少183个日历日的个人。个人在俄罗斯联邦的停留期限不得因其离开俄罗斯联邦领土进行短期(少于六个月)治疗或培训以及在海上碳氢化合物矿床执行工作或执行其他与执行工作(提供服务)相关的职责而中断。
2.1. 2015年,纳税居民定义为2014年3月18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俄罗斯联邦克里米亚共和国境内和(或)塞瓦斯托波尔联邦城市实际居住时间至少为183个日历日的个人。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克里米亚共和国境内和(或)塞瓦斯托波尔联邦城市居住期间,不得因短期(六个月以内)离开俄罗斯联邦领土而中断。
2.2.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居住90至182个日历日(含)的个人,向其居住地税务机关(如果个人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居住地,则向居住地税务机关;对于非个体工商户且在俄罗斯联邦没有居住地(停留地)的个人,则向登记地税务机关)提交任何形式的申请,即可认定为2020年度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该申请必须包含姓氏、名字、父名(如果有)和纳税人识别号 - 个人,并且必须在本税法
时间内提交给税务机关,以提交 2020 年纳税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无论在俄罗斯联邦实际居住时间如何,在国外服役的俄罗斯军人、被派往俄罗斯联邦境外工作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执行关于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建设核设施的政府间合作协定的框架内在外国境内执行劳务或其他任务的俄罗斯组织的工作人员均被视为俄罗斯联邦的税收居民。
4.如果在
,外国、国家协会和(或)联盟和(或)外国的国家(跨州)机构或国家协会和(或)联盟对个人实施限制措施(本法中以下简称限制措施),具体名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则该个人,无论在俄罗斯联邦实际居住时间多久,如果在该纳税期间该个人是外国的纳税居民,则在该纳税期间不得被视为俄罗斯联邦的纳税居民。
所列个人不得根据其向负责税收和税费监督的联邦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附上外国主管机关出具的确认其税务居民身份的文件(税务居民证明),或以任何形式提供无法从外国主管机关获得此类证明的证明及所附证明文件,而被认定为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
本款规定的申请,应当在本法规定的相应纳税期间的纳税申报
负责税收和税费监督管理的联邦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规定的申请和文件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本条
规定的个人告知其是否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不将该人认定为相应纳税期内的俄罗斯联邦纳税居民,或者是否不存在此类情况,并说明作出此类决定的理由。
第208条 俄罗斯联邦境内所得和俄罗斯联邦境外所得
1.本章所称来源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得包括:
1)从俄罗斯组织获得的
,以及从俄罗斯个体企业家和(或)外国组织在其俄罗斯联邦分支机构的活动中获得的利息。
本章所称股息收入,是指俄罗斯组织的股东(参与人)退出(提走)该组织或将被清算组织的财产分配给其股东(参与人)时所获得的现金或其他财产(财产权)的价值超过该股东(参与人)为获得被清算组织的股份(权益、股份)而支出的费用的收入,该收入按照本章规定的方式计算;
1.1) 向外国组织支付的、有关俄罗斯组织股份(权益)的股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根据本条
2)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的保险金,包括定期保险金(租金、年金)和(或)投保人参与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的付款,以及从俄罗斯机构和(或)外国机构收到的与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活动有关的退保金;
3)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版权或相关权利所获得的收入;
4)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位于俄罗斯联邦的财产所取得的收入;
5)销售收入:
位于俄罗斯联邦的房地产;
在俄罗斯联邦,股票或其他证券,以及组织授权资本的参与权益;
在俄罗斯联邦,通过参与投资合作组织而获得的股份、其他证券和组织授权资本的参与权益;
就俄罗斯组织或外国组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单独分支机构的活动向其提出索赔的权利;
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且由个人拥有的其他财产;
6)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履行劳动或其他职责、完成的工作、提供服务或实施的行为所获得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其所在地(管理地)在俄罗斯联邦的组织(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管理机构成员所获得的董事薪酬和其他类似款项,不论这些人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地点或支付上述薪酬的地点在何处,均被视为来自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收入;
6.1)悬挂俄罗斯联邦国旗航行船舶的船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得的报酬和其他款项;
6.2) 远程工作者根据与俄罗斯组织(在俄罗斯联邦境外注册的俄罗斯组织的单独部门执行工作活动而签订的协议除外)的雇主、与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注册的外国组织的单独部门签订的协议远程履行工作职能时的报酬和其他付款;
6.3) 纳税人因其完成的工作、提供的服务、获得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而获得的报酬,如果该工作、提供的服务、获得使用智力活动成果或个性化手段的权利是在信息和电信网络“互联网”上使用位于俄罗斯国家域名区的域名和网络地址进行的,和(或)信息系统(其技术手段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和(或)软件和硬件综合体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但须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纳税人——是俄罗斯联邦税务居民的个人;
纳税人(个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获得的收入;
收入支付来源为俄罗斯境内的组织、个体工商户、私人执业公证员、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外国组织在俄罗斯联邦的独立部门;
7)纳税人根据俄罗斯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到的养老金、福利金、奖学金和其他类似款项,或者从外国组织收到的与其在俄罗斯联邦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活动有关的款项;
8)使用任何交通工具,包括海路、河路、空路和机动车辆,在往返俄罗斯联邦或其境内的交通运输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以及因上述交通工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装卸点停运(延误)而受到的罚款和其他处罚;
9)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管道、电力传输线路(PTL)、光纤和/或无线通信线路以及其他通信手段(包括计算机网络)所获得的收入;
9.1)在俄罗斯联邦关于强制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向已故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支付;
9.2) 数字权利发行人(包括数字金融资产和实用数字权利)因赎回该数字权利而产生的增值税金额,如果纳税人不是该数字权利的第一个持有人,则应根据本税法第21
9.3)通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挖掘数字货币获得的数字货币形式的收入;
10)纳税人因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活动而获得的其他收入。
1.1.支付给永久所在地在与俄罗斯联邦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外国组织的股息,除本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