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
(本法适用特点 - 2021 年 11 月 22 日第 377-FZ 号联邦法律)
2001年12月21日国家杜马通过
2001年12月26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章 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劳动立法的目标和任务
劳动立法的目标是建立国家对公民劳动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保护雇员和雇主的权利和利益。
劳动立法的主要目标是为实现劳动关系各方利益、国家利益的最佳协调以及劳动关系和与其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调整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
劳动组织和劳动管理;
受雇于该雇主;
直接从特定雇主处对员工进行培训和额外的专业教育;
(经2013 年 7 月 2 日第 18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社会伙伴关系、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和合同;
工人和工会参与制定工作条件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劳动立法;
劳动领域中雇主和雇员的实质性责任;
国家控制(监督)、工会对劳动立法(包括劳动保护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律标准的监管法律行为的遵守情况的控制;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经 2011 年 7 月 18 日第 2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解决劳动争议;
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强制参加社会保险。
(增加段落 - 2006 年 6 月 30 日联邦法律第 90-FZ 号)
第二条 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调整基本原则
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下列内容被确认为劳动关系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调整的主要原则:
劳动自由,包括每个人自由选择或自由同意的劳动权利、管理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职业和活动类型的权利;
禁止强迫劳动和劳动歧视;
失业保障和就业援助;
确保每一位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包括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工作条件、休息的权利,包括限制工作时间、提供每日休息、周末和非工作假期以及带薪年假;
工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确保每一位雇员有权及时、全额获得公平的工资,以确保其本人及其家人过上体面的生活,且工资不低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
确保工人享有平等的晋升机会,不受歧视,同时考虑到劳动生产率、专业资格和工龄,以及培训和额外的专业教育;
(经2013 年 7 月 2 日第 185-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确保雇员和雇主结社的权利,以维护其权益,包括雇员创建和加入工会的权利,雇主创建和加入雇主协会的权利;
(经2014 年 11 月 24 日第 358-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保障员工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参与组织管理的权利;
国家与合同相结合的方式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进行调节;
社会伙伴关系,包括雇员、雇主及其协会参与劳动关系和与其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的合同调节的权利;
对雇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
建立国家保障措施,确保工人和雇主的权利,并对其遵守情况进行国家控制(监督);
(经2011 年 7 月 18 日第 24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确保每个人的劳动权利和自由受到国家保护,包括司法保护;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确保解决个人和集体劳动纠纷的权利,以及按照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罢工的权利;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义务遵守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包括雇主要求雇员履行工作职责和爱护雇主财产的权利,雇员要求雇主履行对雇员的义务的权利,劳动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律标准的行为;
确保工会代表有权对劳动立法和其他载有劳动法标准的行为的遵守情况进行工会监督;
确保工人在工作期间维护其尊严的权利;
确保劳动者享受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三条 禁止劳动领域歧视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
任何人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国籍、语言、出身、财产、家庭、社会和公职地位、年龄、居住地、宗教态度、信仰、是否参加过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与雇员业务素质无关的情况而限制其劳动权利和自由或获得任何利益。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经 2013 年 7 月 2 日第 162-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为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劳动力资源的最佳平衡、促进俄罗斯联邦公民优先就业以及解决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的其他任务,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特定工种的固有要求,或由于国家对需要加强社会和法律保护的人员的特殊关注,或根据本法典或本法典规定的情况和方式所确定的,而设立差别、例外、优惠以及限制劳动者的权利,不应视为歧视。
(经2013 年 7 月 23 日第 204-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经 2014 年 12 月 1 日第 409-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认为自己在劳动领域受到歧视的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被侵犯的权利、赔偿物质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失。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
第四条 禁止强迫劳动
禁止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是指在任何惩罚(暴力影响)的威胁下进行的工作,包括:
为了维护劳动纪律;
作为参与罢工的责任衡量标准;
作为动员和利用劳动力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手段;
作为对存在或表达与既定的政治、社会或经济制度相悖的政治观点或意识形态信仰的惩罚措施;
作为基于种族、社会地位、国籍或宗教的歧视的衡量标准。
强迫劳动还包括雇员在任何惩罚(暴力影响)威胁下被迫从事的工作,而根据本法典或其他联邦法律,雇员有权拒绝从事该工作,包括与以下情况有关的:
违反规定的工资支付期限或者不全额支付工资;
因违反劳动保护要求,特别是未按照既定标准向员工提供集体或个人防护设备,导致员工的生命和健康受到直接威胁。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部分)
就本法而言,强迫劳动不包括:
根据有关军事义务和军事服务或替代军事服务的替代性民事服务的法律规定所要求履行的工作;
工作,其履行受联邦宪法所规定的方式实行紧急状态或戒严的制约;
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的工作,即在发生灾害或灾害威胁(火灾、洪水、饥荒、地震、流行病或动物流行病)以及其他威胁全部或部分人口的生命或正常生活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工作;
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而进行的工作,由负责依法执行法院判决的国家机关监督。
(经2006 年 6 月 30 日第 90-FZ 号联邦法律修订的部分)
第五条 劳动立法和其他包含劳动法律规范的法律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性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进行调整:
劳动法律(包括劳动保护法律),由本法典、其他联邦法律和包含劳动法律规范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组成;
其他包含劳动法标准的监管法律法规:
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
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和联邦执行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俄罗斯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的监管法律行为;
地方政府机构的监管法律行为。
劳动关系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其他关系也受到集体协议、合同和包含劳动法律规范的地方法规的调整。
其他联邦法律中所包含的劳动法规定必须遵守本法。
如果本法与其他包含劳动法条款的联邦法律相冲突,则以本法为准。
如果新通过的包含劳动法律规范的联邦法律与本法典相抵触,则应在对本法典进行适当修改的前提下适用该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