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保险养老金
俄罗斯联邦
联邦法律
关于保险养老金
2013年12月23日国家杜马通过
2013年12月25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邦法的目的和调整对象
1.本联邦法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和2001年12月15日第167-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公民享受保险养老金权利的产生依据和实施程序。
2.本联邦法的目的是保障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强制养老保险基础上享受保险性养老金的权利,同时考虑到在实行社会导向型市场经济的法制国家中公民的劳动和(或)其他有益于社会的活动的社会意义,从而为养老金的提供奠定物质基础,保险性养老金对于维护退休人员的物质保障和基本生活需要的特殊意义,国家对养老金提供的补充责任,以及其他宪法上重要的养老金提供原则。
第二条 保险养老金领域的法律监管
1.俄罗斯联邦关于保险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包括本联邦法、1999年7月16日第165-FZ号联邦法《关于强制性社会保险基本原则》、2001年12月15日第167-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性养老保险》、2009年7月24日第212-FZ号联邦法《关于向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基金、联邦强制性医疗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1996年4月1日第27-FZ号联邦法《关于强制性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个体)核算》以及其他联邦法律。
2.保险养老金按照本联邦法律规定设立和支付。保险金分配条件、保险金确定标准和保险金支付程序的变更只能通过修改本联邦法来进行。
3.在养老金发放领域,适用国际法和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中普遍承认的原则和准则。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本联邦法不同的规则,则适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的规则。
4.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俄罗斯联邦公民享受保险退休金权利的程序和为某类公民确定保险退休金的规则。为保证本联邦法的统一实施,如有必要,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发布相关说明。
1)养老金的确定、重新计算、转换程序以及由联邦预算拨款资助的养老金的支付程序,分别受2001年12月15日第166-FZ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养老金保障》和1993年2月12日第4468-I号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服兵役、在内务机关、国家消防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刑罚制度机构和机关服役人员及其家属的养老金保障》的规范。
2)使用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地方预算基金和组织基金的预算拨款向公民提供退休金的关系,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政府机关和组织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第三条 本联邦法适用的基本概念
为了本联邦法的目的,适用以下基本概念:
1)保险金——按月支付的现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年老或残疾而丧失工作能力所损失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及报酬,以及补偿被保险人的残疾家庭成员因被保险人死亡而损失的养家糊口的人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及报酬,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按照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残疾的发生以及工资和其他款项及报酬的损失是假定的,不需要证明;
2)保险年限——在确定享受保险养老金的权利和数额时考虑的工作和(或)其他活动的总时长,这些期间向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缴纳了保险费,以及其他计入保险年限的期间;
3)个人养老金系数是反映参保人享受保险养老金权利的相对单位参数,该系数考虑了参保人向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缴纳的、用于支付保险养老金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以及在一定时期内拒绝领取保险养老金的情况而得出的;
4)养老金成本系数——确定保险养老金数额时考虑的成本参数,反映当年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预算收到的用于保障保险养老金的保险缴款额和联邦预算转移款与保险养老金领取者个人养老金系数总额的比例;
5)建立保险养老金——分配保险养老金,重新计算和调整其数额,从一种养老金类型转移到另一种养老金类型;
6)固定金额保险养老金——为根据本联邦法律有权建立保险养老金的人提供的福利,以固定金额支付保险养老金的形式建立;
7)调整保险金数额——随着养老金系数的增加,保险金数额也相应增加;
8)支付档案——符合规定要求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原件和(或)副本的一套文件,据此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确定并向公民发放养老金(退休金)、额外财政支持和其他款项。
第四条 享受保险养老金的人
1.根据2001年12月15日第167-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参保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在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享有享受保险养老保险的权利。
2.本条第一部分所列公民的残疾家庭成员,在本联邦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下,有权享受保险金。
3.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符合本联邦法规定的条件的前提下,有权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平等享受保险金,但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选择养老金的权利
1.根据本联邦法,有权同时领取不同种类保险金的人,可获得其选择的其中一种保险金。
1)在2001年12月15日第166-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退休金规定》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时领取根据该联邦法设立的国家退休金和根据本联邦法设立的保险退休金。
2)保险养老金的分配和支付与公积金的分配无关,均按照《联邦基金养老金法》的规定进行。
3)指定保险金的申请可在享受保险金权利后的任何时间提出,不受时间限制。
第六条 保险养老金种类
根据本联邦法律,建立以下类型的保险养老金:
1)养老保险金;
2)残疾保险金;
3)失去养家糊口的人时的保险抚恤金。
第七条 保险金支付的财政支持
1)支付保险金、定期支付保险金以及增加定期支付保险金的财政支持程序由2001年12月15日第167-FZ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规定。
2)在对本联邦法进行修改,要求增加支付保险金的支出、增加保险金的固定支付额以及提高保险金的固定支付额时,应通过联邦法律来修改本年度和计划期联邦预算联邦法和本年度和计划期俄罗斯联邦养老基金预算联邦法。
第二章 保险金分配条件
第八条 养老保险金分配条件
1.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权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具有15年以上保险经验者,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3.个人养老金系数达到30以上,可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九条 残疾保险抚恤金的领取条件
1.享受残疾保险抚恤金的权利,属于被认定为第一类、第二类或第三类残疾的参保公民。认定公民为残疾人和建立残疾人团体由联邦医疗和社会专业机构按照1995年11月24日第181-FZ号联邦法律《关于俄罗斯联邦残疾人社会保护》规定的方式进行。
2.不论残疾原因、受保人的保险记录年限、残疾者是否继续工作和/或其他活动,也不论残疾发生在工作期间、开始工作前还是终止工作后,均可获得残疾保险金。
3.对于完全没有保险经历的残疾人,根据2001年12月15日第166-FZ号联邦法《关于俄罗斯联邦国家养老金的规定》设立社会残疾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