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强制性养老保险
俄罗斯联邦
联邦法律
论俄罗斯联邦的强制性养老保险
2001年11月30日国家杜马通过
2001年12月5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本联邦法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的组织、法律和财务基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调整对象
本联邦法确立了俄罗斯联邦国家调节强制养老保险的原则,规范了强制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关系,确定了强制养老保险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产生依据和行使程序以及强制养老保险主体的责任。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关于强制养老保险的法律
俄罗斯联邦关于强制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包括: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法、1999年7月16日第165-FZ号联邦法《关于强制社会保险基本原则》、2013年12月28日第400-FZ号联邦法《关于保险养老金》、2013年12月28日第424-FZ号联邦法《关于基金化养老金》、1996年4月1日第27-FZ号联邦法《关于强制养老保险和强制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个体)核算》以及俄罗斯联邦其他联邦法律和依据这些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经2016年7月3日第250-FZ号联邦法和2022年7月14日第237-FZ号联邦法修订)
在俄罗斯联邦,由俄罗斯联邦养老和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支付的强制性养老保险法律关系,包括根据本联邦法从联邦预算中划拨给基金预算的资金,均由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经_2022年7月14日第237-FZ号 联邦法律修订)_
与强制养老保险缴费相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缴费监督,受俄罗斯联邦税费相关法律的约束。 (经_2016年7月3日第250-FZ号 联邦法律修订)_
如果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规定了与本联邦法不同的规则,则适用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的规则。
国家间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作出的决定,如果其解释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则该决定不得在俄罗斯联邦执行。此类抵触可按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部分补充 - 2020年12月8日第429-FZ号联邦法律)
第三条 本联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为了本联邦法的目的,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强制养老保险是国家建立的法律、经济和组织措施体系,旨在补偿公民在强制保险覆盖范围建立之前获得的收入(支付、对被保险人的报酬);
强制保险 -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履行义务,向未参加强制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支付保险金、公积金、丧葬费,以及在临时残疾和生育的情况下死亡当天支付的社会福利金; 强制养老保险基金——由强制养老保险保险公司管理的基金;
基金预算 是俄罗斯联邦为强制养老保险目的而形成和支出基金的形式;
强制性付款——强制养老保险的保险费;
强制养老保险的保险费(以下也称为保险费)是强制性支付,其目的是确保公民获得强制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保险保障(包括保险金、固定支付和社会丧葬补助)的权利;
保险费单一税率份额(以下简称单一税率份额)——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425条第3款自2023年1月1日起确定的单一税率份额,按照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规定的强制养老保险保险费标准确定;
保险费固定总额份额(以下简称固定总额份额)——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430条第12款自2023年1月1日起确定的固定总额份额,按照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规定的强制养老保险保险费标准确定;
保险费单一减免关税份额(以下简称单一减免关税份额)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427条第22-24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427条第25和26款自2025年1月1日起确定的单一减免关税份额,按照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规定的强制养老保险保险费标准确定;保险费率的团结部分 - 强制性养老保险的保险费部分(单一费率部分、固定总额部分或降低的单一费率部分),用于根据关于基金预算的联邦法律形成货币资源,用于支付固定的保险金支出、为在临时残疾和生育情况下不参加强制性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支付丧葬社会补助金,以及用于俄罗斯联邦关于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立法所规定的其他目的,与形成用于支付基金养老金的基金和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养老金储蓄中的其他付款无关;
保险费率的个人部分 - 强制养老保险的保险费部分(单一费率份额、总固定金额份额或单一降低费率份额),用于形成被保险人的资金和养老权利,计入其个人账户,包括用于确定保险养老金金额(不包括保险养老金的固定支付)。
第三条¹ 俄罗斯联邦联邦政府机关在强制养老保险方面的职权
俄罗斯联邦强制养老保险联邦政府机构的职权包括:
确定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程序及其执行程序;
建立基金预算报告的编制、外部核查和批准程序 ;
确定养老金储蓄的形成和投资程序和条件;
确定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储存程序;
强制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
确保强制养老保险体系的财务稳定和平衡,包括确保向基金预算强制支付款项;
确定强制养老保险暂时释放资金的使用程序;
国家对参保人员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强制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第四条 强制养老保险的对象
强制养老保险的主体是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第五条 保险人
俄罗斯联邦的强制性养老保险由保险人(即养老基金)负责执行。养老基金及其地方机构构成俄罗斯联邦强制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统一集中机构体系,下级机构对上级机构负责。 (经_2022年7月14日第237-FZ号 联邦法律修订)_
国家对基金对受保人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基金及其地方机构依据本联邦法律开展活动。
基金的地区机构由基金董事会决议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 除基金外,非国家养老基金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方式,充当强制养老保险的承保人。非国家养老基金养老金储蓄的设立及其投资方式、从基金中划转养老金储蓄以及向非国家养老基金缴纳保险费的程序,以及非国家养老基金行使承保人职权的限制,均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六条 投保人
1.强制养老保险的投保人为:
1)向个人付款的人,包括:
组织;
个体工商户;
个人;
2)个体工商户(适用“职业收入税”特别税制且未自愿建立强制养老保险法律关系或根据本联邦法律第29条终止此类法律关系的人员除外)、律师、仲裁经理、私人执业公证员(根据1993年2月12日第4468-I号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服兵役、在内务机关、国家消防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监督机构、刑罚系统机构和机关、俄罗斯联邦国民近卫军、俄罗斯联邦执法机构服役人员及其家属的养老金保障》领取工龄抚恤金或残疾抚恤金的个体工商户、律师、仲裁经理、私人执业公证员除外)强制养老保险,或根据本联邦法第29条终止此类法律关系的人)。
(关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2020年1月28日第5-P号、2022年10月11日第42-P号决议第2款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不一致之处)
投保人同时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几种投保人情况的,应当分别计算、给付保险费。
在本联邦法律中,其他从事私人执业且不属于个体企业家的人员,与个体企业家享有同等地位。
2.在本联邦法中,根据本联邦法第29条第1款第1、2、5-7项自愿建立强制养老保险法律关系的个人被视为投保人。(经2008年4月30日第55-FZ号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