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法典序章:社会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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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章:社会对话(第 L1 条-第 L3 条)

第 L1 条

政府提出的任何涉及个体与集体劳动关系、就业及职业培训领域的改革方案,若属于国家级跨行业谈判范畴,均应事先与具有全国性跨行业代表性的雇员和雇主工会组织进行磋商,以便就可能开启的相关谈判进行协商。

为此,政府向相关方提供一份指导文件,其中包含诊断要素、追求目标及主要选项。

各组织在表明有意开展此类谈判时,须同时向政府说明其认为完成谈判所需的合理期限。

紧急情况下本条不予适用。当政府决定在未经协商程序情况下实施改革方案时,应在采取紧急措施前向首款所述组织提交说明文件,阐述该决定之理由。

第 L2 条

政府应根据第 L.1 条界定范围内制定的立法与法规草案文本,参照协商谈判程序的成果,按照第 L.2271-1 条规定的条件将其提交国家集体谈判、就业与职业培训委员会。

第 L3 条

政府每年需向全国集体谈判、就业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在劳资个体及集体关系、就业与职业培训领域的政策导向及预期实施时间表。根据 L.1 条所涉组织需同步呈报当前跨行业谈判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拟开展或发起的谈判时间安排。相关辩论记录将予以公开。

政府应每年向议会提交报告,说明依据 L.1 条和 L.2 条在上年度实施的所有协商咨询程序详情,包括所涉领域范围及各程序阶段的实施情况。

第一部分:雇佣关系

第二部分:集体劳动关系

第三部分:工作时间、薪酬、利润分享、员工持股及储蓄计划

第四部分:职业健康与安全

第五部分:就业

第六部分:终身职业培训

第七部分:特定职业与活动的特殊规定

第八部分:劳动法规执行监督